2025年7月23日,东北大学6名大三学生在内蒙古一选矿厂进行生产实习时,因浮选槽上方格栅板断裂坠落,不幸全部溺亡。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管理、学校监管以及政府监督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据调查通报显示,涉事企业虽在2月份对格栅板进行了局部更换,但并未对所有焊缝进行无损检测,且事发平台日常承载标识缺失,未明确限员人数。此外,学校与企业签署的《教学实习安全协议》中也未明确现场监护、限员和应急流程等关键内容。这表明,无论是校方还是企业,均未对此次实习活动进行专项安全检查,也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车间主任及当日监护人员3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若企业被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将面临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涉事企业已停产整顿,以期彻底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从法律角度来看,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可能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而次要责任人则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外,涉事高校和企业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康指出,若高校在对实习单位考察评估过程中存在过错,或未对学生的安全状况保持足够关注,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次事故还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管理上的形式主义问题。尽管企业在事故前曾召开上半年安全生产会议,并宣称零事故,但实际并未覆盖基础防护设施的整改。例如,浮选槽未安装防坠网、双重护栏或应急救生设备,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此外,企业安全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学校方面同样存在监管漏洞。东北大学仅由1名教师带队6名学生,违反了教育部高危区域师生比1:1的规定。此外,学生仅接受了2小时的理论培训,未进行任何应急演练,而带队教师为刚工作2年的青年教师,缺乏高危环境处置经验。这些因素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政府监管部门在此次事故中也未能尽到应有的监督职责。近3年,该企业曾被通报5次安全隐患,包括2019年的格栅板腐蚀问题,但整改验收流于形式,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反映出地方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存在失职、渎职现象,相关责任人也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此次事故不仅是一起悲剧,更是一次对校企合作安全管理机制的深刻反思。企业应加强设备维护和安全培训,确保学生实习安全;学校应完善实习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和风险评估;政府则应加大监管力度,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名大学生的逝去令人痛心,而此次事故的背后,是校企双方在安全管理上的严重缺失。唯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保障学生生命安全,避免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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