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网7月6日消息,隐瞒前员工离职后自发行人处领薪、实控人之子外带公章未按规定完成相应审批……近日,上交所发布3则审核监管动态信息,披露了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黎明”)在IPO过程中存在的系列违规问题。
最终,新黎明及实控人被上交所通报批评。因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况,华泰证券(601688.SH;6886.HK)全资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的2名保代、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3名签字律师也被予以监管警示。
资料配图 图据视觉中国
未如实说明实控人与前员工相关利益安排
公章外带管理不规范
招股书显示,新黎明成立于2011年,主要从事厂用防爆电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注册地址位于江苏苏州,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总经理郑振晓。此次IPO拟募资5.58亿元,发行前,郑振晓控制公司56.82%的股份。
据上交所网站信息,新黎明主板IPO申请在2023年2月28日获得上交所受理,同年6月2日过会。但大约在一年半后,2024年11月1日,因新黎明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主动撤回了IPO申请,上交所终止其主板发行上市审核。
时隔八个月,上交所披露了一份纪律处分决定书。经查明,新黎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两大违规行为。
首先,未如实说明与前员工相关利益安排,导致相关核查文件内容前后矛盾、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监管现场督导发现,新黎明在申报文件中未如实说明实际控制人与前员工马某的相关利益安排,隐瞒在马某离职后安排其在供应商处任职并参与募投项目建设、通过子公司间接向其发薪等事实。同时,新黎明多次变更实际控制人向马某账户存现性质的表述,涉及金额145万元。上述情形导致相关核查文件的核查结论前后矛盾、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影响对股权清晰等发行条件的审核判断。
其次,内部用章管理不规范。现场督导发现,新黎明提交的纸质公章用印记录系后补版本,且与业务系统中的用印审批记录不一致,新黎明在报告期内存在公章外带管理不规范等情形。
上交所指出,新黎明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充分配合相关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核查工作,导致相关核查文件前后结论矛盾、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对相关发行条件的审核判断。在责任人方面,郑振晓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新黎明及实控人被通报批评
相关保代及签字律师也被监管警示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新黎明及相关责任人曾提出申辩,称马某离职后自发行人处领薪是其提供劳务相关的报酬,不能被认定为股权相关利益安排;外带印章人员并非普通员工,而是实控人之子,其外带公章是经过允许的职务行为。其还表示,未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实非恶意,其对中介机构认定不产生影响,也未造成危害和舆情。
但上交所经审核后认为这些申辩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上交所还表示,作为拟上市企业,发行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内控制度,发行人以外带人为实际控制人之子为例外,对公章外带未按规定完成相应审批。同时,在督导组明确要求提交原始用印记录情况下,发行人提交了后补版本,且与业务系统中的记录不一致。
基于此,上交所对新黎明及实控人郑振晓予以通报批评。
联合网注意到,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与公司招股书中均未透露有关这位前员工马某以及公司实控人郑振晓之子的相关信息。从招股书来看,与郑振晓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中,其女郑蕴柔、其女婿陆秀挺、其兄郑进宇均未在新黎明或其关联公司任职。
同时,经查明,郭明安、钱亚明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陈海祥、杨兴辉、葛晓霞作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定的项目签字律师,均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况。最终,上交所对该5人予以监管警示。
联合网记者 蒋紫雯
编辑 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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