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一起经营者因“仅退款”起诉消费者的案例。
唐某于某公司在A平台上经营的店铺中购买女包一个,支付价款56.72元。唐某收到商品后,在A平台上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某公司不同意该申请,建议唐某退货退款。协商过程中,A平台主动介入,通过了唐某的“仅退款”申请。退款后,某公司多次要求唐某退回商品或支付货款,唐某不予理睬。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返还货款56.72元并承担某公司的维权支出900元。唐某在收到法院电子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在A平台上留言称与某公司之间并无纠纷,仍拒绝退货或退款。
唐某答辩称:确认已收到女包,同意退款,但不同意承担某公司的维权损失,当时拒绝退货的理由是客服服务态度差,且商品质量不好。
唐某并未向A平台举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一、唐某向某公司退还货款56.72元;二、唐某向某公司支付维权损失400元。上述判决已生效。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沁涓介绍,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是法律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每个组织都应遵守的法律原则,诚信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实事求是,不作虚假行为,不作虚假表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无论是以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还是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均需遵循诚信原则。
本案中,唐某已经收到货物并使用,却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理由并不属实。唐某也未向法院举证商品存在符合“仅退款”条件的不利情形。故其利用平台“仅退款”规则以虚假理由申请仅退款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故人民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唐某向商家支付货款56.72元。唐某违反诚信原则在先,却在商家多次催告付款或退货后,仍置之不理,对纠纷的发生、损失的扩大具有明显过错。故法院对其不诚信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并进行适当惩戒。而商家在维权时必然产生金钱和时间成本,属于诉讼过程中必然产生的实际损失,故唐某需要赔偿商家所受经济损失。
冯沁涓提醒,电商平台倡导“仅退款”规则,该规则涉及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和电商平台之间的利益平衡,其运行主要基于消费者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各方可自由约定,自愿达成的协议。滥用“仅退款”规则将助长部分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损害平台商家合法权益,久而久之成功交易减少也将损害电商平台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家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提高电商平台交易活跃性,可以明确“仅退款”规则的边界,限制“仅退款”规则的使用。比如如若商品不是假冒伪劣产品,符合商家宣传,则消费者不应“仅退款”。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实习生朱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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