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颖超推动了中国女性权益取得划时代的进步。在她的努力下,1950年5月1日,新中国开始实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在起草阶段,离婚自由问题,尤其是“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是否写入条款,成为争议焦点。邓颖超主张“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是不加任何附加条件的离婚自由。这在当时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邓颖超曾讲述,只有她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同志都反对。
“当时大多数人主张离婚自由应有一定条件,主要是怕一些男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随意抛弃原配妻子,对女方不利。”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历史室主任范红霞告诉环球人物记者:“而邓颖超之所以坚决主张‘离婚自由’,与她长期的革命实践和对中国婚姻实际情况的了解有关。在起草过程中,她带领的起草组赴各地进行了广泛调查,发现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占多数,其中农村平均占54%,城市或城郊中少则占51%,多则占84%;由女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则在城乡都占多数,比例是58%至92%,各地都有一些妇女因无法离婚而自杀的案件发生。”
正是深入的调查让邓颖超感受到: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痛苦最深。虽然随着革命胜利,可能会有一些男干部提出离婚,但干部队伍只有几百万,其中有意抛弃妻子的干部毕竟只是极少数,在几亿人口中所占比例很小。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而不是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为避免少数男干部喜新厌旧而放弃婚姻自由原则,对多数妇女不利。
1950年1月21日,邓颖超在将婚姻法草稿呈送中央书记处审阅时,附了一封亲笔信,再次向中央说明自己坚决主张不加任何条件“离婚自由”的观点和理由。最终,党中央书记处同意“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条款。
70多年后的今天,邓颖超的主张仍被网友们拿出来讨论,有人误以为她是“离婚冷静期”的反对者。范红霞说:“‘离婚冷静期’并不等于离婚不自由,也不是附加条件的离婚自由,而是离婚的步骤,主要是防止当事人冲动、草率离婚,并不违背离婚自由原则。‘离婚冷静期’与邓颖超主张离婚自由并不矛盾,邓颖超也反对草率离婚。”
范红霞举例,1943年,邓颖超在重庆的一次青年妇女座谈会上作了《谈男女问题》的发言,明确指出,她反对误解“自由”,反对玩弄“自由恋爱”“婚姻自由”而走到任意随便、任情纵欲、不负责任的做法。1947年到1948年,她在阜平县参加土改时,一对青年夫妇因小事打架,一生气便跑到区公所离了婚。但他们出门就后悔了,要求复婚。邓颖超了解后,让区公所为这对青年办理复婚,并教育他们不要一有矛盾就随便离婚。
自始至终,邓颖超真正的关切都是女性的平等和解放。19岁时,她就为同窗之死振臂高呼;21岁在潮汕地区指导妇女运动时,她就提到“只有进行国民革命,改革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才能推翻压在妇女身上的大山”;1940年,有人发文鼓吹女性回家安心当贤妻良母,她愤而驳斥;1952年,经她提议,新中国有了第一批人民空军女战士;直至晚年,她都称去妇联是“回娘家”。她真的做到了,“不论我干什么工作,我是妇女,又是一名女共产党员,就得始终不渝地为妇女服务!” (作者:王秦怡、李恩泽、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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