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判抢劫罪的李四强获再审改判无罪后,8月16日,澎湃新闻获悉,今年8月广东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李四强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李四强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合计234万余元,并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李四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据该案赔偿请求人的一位委托代理人介绍,针对汕头市龙湖区法院的赔偿决定,李四强的家属不服,已向汕头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李四强出狱之后已于2016年去世。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5年,智力残疾的安徽利辛人李四强失联,2007年,南京建邺警方在进行流动人口普查时,发现了在南京打工的李四强。因身上有一张抢劫案在逃人员“刘西文”的身份证,李四强被抓。后广东汕头龙湖区法院认定其为“刘西文”,在汕头犯下抢劫罪。
服刑期间,监狱的管教发现“刘西文”实为李四强,法院调查后,又裁定李四强冒用“刘西文”身份参与了汕头抢劫案,将判决中的“刘西文”更正为“李四强”,李四强继续在狱中服刑。2016年,服刑完毕的李四强回到老家,家人们得知他的经历后,认为抢劫案案发时间段内,李四强在安徽利辛的村子里,不在广东汕头,于是决定帮他申诉。而李四强在出狱两个月后因病重不治去世。
2024年4月19日,广东潮州市湘桥区法院对李四强抢劫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李四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此前的判决和裁定,宣告李四强无罪。宣判后,审判长当庭告知申诉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据国家赔偿决定书,龙湖区人民法院审查查明,2007年9月19日,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刘西文”(真实身份为李四强)抢劫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向该院提交了认定被告人“刘西文”(真实身份为李四强)在汕头市抢劫6宗的相关证据。该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西文”(真实身份为李四强)犯抢劫罪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刘西文”(真实身份为李四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并移送执行。后申诉人李奎星不服上述刑事判决,于2017年开始逐级向该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5日指令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对李四强犯抢劫罪一案再审、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8日再审作出(2024)粤5102刑再1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李四强有罪,判决李四强无罪,该判决于2024年4月30日生效。
另查明,李四强于2016年9月2日死亡,未婚,无子女。李四强父母已故。
龙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四强于2007年3月26日被羁押,2016年6月25日被释放,共被羁押3380天,应支付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赔偿金1563047.2元(3380天x462.44元/天)。此外,考虑有罪判决对李四强及其家人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酌定按照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781523.6元(1563047.2元x50%),并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李四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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