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晚,青岛警方对“小伙地铁内遭老人殴打”事件进行通报,23岁的男子和某城对69岁的男子翟某绪滋扰辱骂,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视频显示,地铁车厢内,一小伙被一老年男子压到座位上,其喊道“我错了,爷爷”。随后,老人将小伙口鼻捂住,一边用手对其面部扇打。
老人对小伙进行殴打。图/封面新闻
通报称,8月7日7时35分翟某绪(男,69岁,退休职工)自地铁3号线李村站乘车,站立于2号车厢通道处。7时37分和某城(男,23岁,无业)自地铁3号线万年泉路站乘车,站立于2号车厢通道处。其间和某城对周围多名乘客进行言语滋扰,7时42分对翟某绪进行滋扰辱骂。7时44分至7时46分,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和某城扯破翟某绪上衣,翟某绪击打和某城面部。7时49分,和某城在清江路站下车。8时8分,翟某绪在汇泉广场站下车。
公安机关根据调查情况认定,和某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翟某绪殴打和某城,造成和某城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和某城在地铁车厢内对多名乘客言语滋扰,涉嫌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翟某绪在冲突中击打某城面部,导致和某城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这一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考虑到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一定的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一定责任,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量刑可能会在一年或处拘役刑或管制刑。
付建补充道,年龄69岁并不属于刑法规定可以从轻的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无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大小,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翟某虽然已经69岁,但仍然需要为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九派新闻记者 陶梓童
主题测试文章,只做测试使用。发布者:联合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anesthesia.org.cn/2024/08/11/101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