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态环境越来越好,不时有野生动物闯入居民生活区。8月4日,四川乐山市夹江县一名老人出门时被一只野生动物攻击咬伤。情急之下,她用手中的棍子自卫将其打死。事后,经相关部门确认,咬伤她的野生动物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猪獾。老人的家人也前往当地公安部门进行了报备。
▲老人在医院接受治疗 图据网友
当日凌晨6时许,69岁的陈国秀像往常一样出门准备去吃早饭,在经过路边一处垃圾桶时,突然一个黑影窜了出来,紧紧咬住她的右腿不松口。
据陈国秀讲述,该动物长得像野猪,从体型来看大概有10斤重。因为出门早,她随身带了两根棍子防蛇用。被咬后,她本能地往后退,摔倒在地上并拿起棍子进行自卫,其中一根棍子都打烂了,这只动物还不松口。直到最后它没有出气了,陈国秀才把它弄开。
陈国秀称,当时,血已经把她的裤子都打湿了。随后,自己被送到夹江县人民医院医治。经检查,她的腿部三处被咬伤,摔倒在地时还导致脊柱受伤。
经相关部门确认,咬伤陈国秀的野生动物是猪獾。公开资料显示,猪獾别称沙獾、山獾,是鼬科、猪獾属的哺乳动物。猪獾属于受保护的“三有”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事发后,陈国秀家人前往当地公安部门进行了报备。
红星新闻记者搜索发现,因野生保护动物伤人而被打死的新闻并不鲜见。2021年,浙江绍兴一名80岁老人在田里干农活时,被一条毒蛇咬到手指,便用农具将其打死。随后,他直接带着蛇去了医院,医生第一时间判断毒蛇种类进行了对应治疗。原来,该蛇学名原矛头蝮,又叫烙铁头蛇,有剧毒,也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那么,如果在野外遭遇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攻击,为了自我保护将其“反杀”,是否涉及违法或犯罪呢?
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斗波表示,在野外受到保护动物的攻击,为了自保将其“反杀”不涉及违法或构成犯罪。这种自保行为符合人们经常所说的紧急避险情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金福介绍,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同时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郭金福认为,从客观来讲,将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打死的做法有违动物保护的本意,属于违法行为,但从当事人主观意愿上来说,其并非是为了食用、收购、运输或贩卖野生动物,而是在紧急情况下私力救济将其打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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